小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办
事
指
南
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制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一、网上申报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
申请人(建设单位)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zwfw.nx.gov.cn/) → 进行法人注册登陆 → 在营商服务栏选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切换县区栏选择项目所属辖区 → 项目引导栏选择申报 → 项目管理栏中选择“获取项目”或“新增项目”(有项目代码的项目选择“获取项目”,无项目代码的项目选择新增项目”) → 选择申报项目,点击查看进入 → 选择项目对应阶段申报直接申报或征询申报 → 选择申报事项,完善项目基本信息后选择“下一步” → 上传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申请人(建设单位)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zwfw.nx.gov.cn/) → 进行法人注册登陆 → 站点切换至石嘴山市 → 在营商服务栏选择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首次申请选择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完善基本信息进行申报/已申报过事项项目选择项目信息 → 找到要申报项目点击查看进入 → 选择阶段事项进行网上申报
二、办理时限:全流程40个工作日,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 审批事项 | 申请材料 |
公用申请材料 | 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一张表单 | |
主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 2.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4.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5.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 5.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 6.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 |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用地预审意见与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
并行事项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 |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函 2.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之中附件2.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要求的章节、内容编写)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 5.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内容应含 矿业权人同意压覆并不动用已批准的矿产资源)原件及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 |
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 | 1.草原征占用一张表单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 3.项目批准文件 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约定草原补偿费等内容的补偿协议 6.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7.草原植被恢复措施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5.初步审查意见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票据证明材料 8.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 |
征占用湿地或利用湿地资源的审批 | 1.申请书 2.相关项目批准文件 3.当地政府或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被征占湿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农林牧渔业工程咨询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湿地可行性报告 5.项目单位与被征占湿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6.初步审查意见 7.具有农、林、牧、渔业环评资质的环评单位做的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报告 |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1.拟建项目选址方案(主要包括:1.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2.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3.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4.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5.项目用地红线图) 3.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文件 4.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1..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3..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2.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3.乡镇(街办)的初审意见 4.拟建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房屋用地四至图(含四邻关系) 6.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1.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3.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排污口选址方案、建设方案、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 4.与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2.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3.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4.占用灌排设施申请 5.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2.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3.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1:500总平面图 4.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 |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査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含申请书)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附机构资质证明)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5.凡属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建设项目,提供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 | |
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 | 1.拟建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立项批复 2.拟建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 |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含申请书) 2.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附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3.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4.项目规划方案图 |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1.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 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及其附件清单 |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2.相关产权单位或企业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排水、污水设施的书面意见 3.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征求意见文件 2.申请书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5.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6.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8.建设工程范围相关材料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专家评审意见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
洪水影响评价审核 |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或受理通知书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5.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洪泛区,蓄滞洪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意见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 |
取水许可审批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5.具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四、是否收费:否
五、办理咨询
咨询电话:0952-2688783 0952-2688782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市政务大厅二楼32号窗口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己完成。
(二)按照土地取得方式不同具备以下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材料和前期准备工作己完成;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己经签订;
3.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申请核定规划条件的资料和前期准备工作己完成。
(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事项己完成,相应的批文或证书己取得。
(四)勘察、设计单位己确定,并完成合同信息报送。
(五)设计方案编制完成。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要的施工图规划部分(可在设计方案批复后,后续上传)。
(七)申请材料中应当提交的其他电子材料编制完成。
七、设定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3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0.《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
12.《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国务院第666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1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1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第170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2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
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二条;
25.《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第十五条;
26.《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条;
2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29.《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统令第709号修改)第八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3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3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3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4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八、办理机构:石嘴山市政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办理窗口